仲裁的概念
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,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。
仲裁的特征
1.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。
2.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仲裁機構進行裁判。
3.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。
仲裁的適用范圍
根據《仲裁法》的規(guī)定,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(fā)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,可以仲裁。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:
1.關于婚姻、收養(yǎng)、監(jiān)護、扶養(yǎng)、繼承糾紛。
2.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。
3.下列仲裁不適用于《仲裁法》,不屬于《仲裁法》所規(guī)定的仲裁范圍,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。
(1)勞動爭議的仲裁
(2)農業(yè)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(yè)承包合同糾紛